(2017)鲁0591执835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2-28
案件名称
孙炳山、王者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东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孙炳山,王者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
全文
东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591执835号之二申请执行人:孙炳山,男,汉族。被执行人:王者永,男,汉族。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东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2017)鲁0591民初82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王者永住房公积金账户的款项350000元。需要延长冻结期限的,申请执行人应当在冻结期限届满7日前向本院提出续行冻结的书面申请,逾期未申请的自行承担不利后果;被执行人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冻结。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吴胜林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赵汝彬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