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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桂0226民初884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柳州市光明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与何谦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三江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江侗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柳州市光明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何谦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三江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桂0226民初884号原告:柳州市光明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址:广西融安县长安镇融江北路(原穗丰市场)东方明珠小区5-B703号。法定代表人:明小宁,该公司经理。被告:何谦,男,1974年6月20日,侗族,户籍住址广西三江侗族自治县,现住广西三江侗族自治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柳州市光明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何谦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柳州��光明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于2017年10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柳州市光明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柳州市光明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审判员  罗桃英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荣 雨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