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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429财保397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1-02

案件名称

刘小龙与侯秀艳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刘小龙,侯秀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宁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429财保397号申请人:刘小龙,男,1982年6月19日出生,汉族,居民,住赤峰市宁城县。被申请人:侯秀艳,女,1974年3月8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宁城县。申请人刘小龙于2017年10月11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侯秀艳住房公积金50000元。担保人中国大在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城支公司为申请人刘小龙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刘小龙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侯秀艳住房公积金50000元。冻结期限为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一年。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董相杰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渐 伟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