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黔2622执98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8-07-02
案件名称
黄建玲与雷明等民间借贷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黄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黄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建玲,雷明,吴晓芳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贵州省黄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黔2622执98号申请执行人:黄建玲,女,1981年10月20日生,汉族,住广东省广州市。委托代理人:苏刚,德仁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代理。被执行人:雷明,男,1987年8月9日生,苗族,农民,住贵州省黄平县。被执行人:吴晓芳,女,1983年5月22日生,汉族,住湖北省赤壁市。本院于2017年4月19日立案执行黄建玲与雷明、吴晓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被执行人雷明、吴晓芳应偿还申请执行人黄建玲借款120000元及逾期利息6000元,以及加倍支付申请执行人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负担案件受理费1350元,执行费3200元。在执行过程中,本院调查了被执行人的不动产、银行存款、有价证券及车辆登记情况,发现雷明、吴晓芳各有一存款账户但余额极低,二人名下均无车辆及其他交通运输工具和有价证券及不动产。因雷明、吴晓芳现去向不详,本院已依法进行查找并将二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发出了限制消费令。本案未实际执行到位任何财产。因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本院将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前,本院已将案件的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和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信息告知了申请执行人的委托代理人,申请执行人的委托代理人同意本院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王 炎审判员 潘忠武审判员 吴 彤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潘 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