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川0304执保301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0-13

案件名称

四川元泰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四川久大制盐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自贡市大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自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四川元泰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四川久大制盐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四川省自贡市大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304执保301号申请人:四川元泰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杜云飞,总经理。被申请人:四川久大制盐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傅刚义,董事长。本院受理四川元泰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四川久大制盐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请求对被申请人四川久大制盐有限责任公司的价值29980000元的财产予以查封、扣押和冻结,并提供相应担保。本院作出(2017)川0304民初919之2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扣押被申请人四川久大制盐有限责任公司所有的价值29980000元的财产或冻结同等金额的银行存款。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王 引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王晓靖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