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1民初2341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1-22
案件名称
七七七株式会社与成都荷花金池市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刘刚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七七七株式会社,成都荷花金池市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刘刚
案由
侵害商标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1民初2341号原告:七七七株式会社,住所地大韩民国忠请南道天安市西北区稷山邑金谷路52-32。法定代表人:金相默。委托诉讼代理人:沈鹏伟,广东群豪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魏莉莉,广东群豪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成都荷花金池市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成都市金牛区北站东二路18号5楼21-22号。法定代表人:李懋。委托诉讼代理人:曹倩,四川蜀鼎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涂小波,四川蜀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刚本院于2017年7月7日受理七七七株式会社与被告成都荷花金池市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荷花金池公司)、刘刚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现七七七株式会社于2017年9月29日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荷花金池公司、刘刚的起诉。本院认为,七七七株式会社可以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其申请撤回对被告荷花金池公司、刘刚的起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和社会公共利益以及他人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七七七株式会社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75元,减半收取87.50元,由七七七株式会社负担。审 判 长 代小晞审 判 员 何美琪人民陪审员 范建国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 记 员 胡冬双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