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1111执1550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1550李恒秀与林杨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镇江市润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镇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恒秀,林杨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镇江市润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1111执1550号申请执行人李恒秀,女,1944年4月29日生,汉族,户籍地址本市润州区。委托代理人王敏、李德昌,镇江市经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执行人林杨,男,1957年10月27日生,汉族,户籍地址本市京口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恒秀与被执行人林杨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申请执行人李恒秀于2017年10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强制执行申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苏1111民初1306号案件的执行。因撤回申请而终结执行后,当事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的申请执行时效期间二年内可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王 翔审判员 孙国根审判员 牟宗洋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吴 娉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