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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2071民初13540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1-10

案件名称

蓝华平与马红民、王晓玲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蓝华平,马红民,王晓玲,蓝欢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2071民初13540号之一原告:蓝华平,男,1979年6月18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阳春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春峰,广东保信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谢金枚,广东保信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马红民,男,1975年3月1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中山市,被告:王晓玲,女,1968年7月6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中山市,第三人:蓝欢,男,1977年12月18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中山市,原告蓝华平诉被告马红民、王晓玲、第三人蓝欢房屋买卖合同一案,原告蓝华平向本院提出以下诉讼请求:两被告双倍返还原告定金40000元。事实与理由:原、被告达成购房协议,被告收取原告20000元定金。之后被告毁约,以其明确的行为表示不再将房产卖给原告,双方协商未果,原告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原告诉至法院,提出前述诉讼请求。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蓝华平于2017年9月30日以其已与被告马红民、王晓玲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蓝华平申请撤回起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自己民事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蓝华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为400元,财产保全费420元,合计82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蓝华平负担。审判员  何亦辉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卢芷琪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