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726民初1439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0-26
案件名称
原告湖南石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陈某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门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湖南石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陈某某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石门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726民初1439号原告:湖南石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石门县楚江镇澧阳中路051号。法定代表人:杨坤忠,该行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邱辉明,男,湖南石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子良支行信贷客户经理,特别授权代理。被告:陈某某,男。原告湖南石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陈某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23日立案。湖南石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10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湖南石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未损害对方当事人及其他人的合法权益,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湖南石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200元,减半收取1100元,由湖南石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承担。审判员 宋文彬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黄 旭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