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甘0191刑初119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张某某危险驾驶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兰州市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兰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兰州新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甘0191刑初119号公诉机关兰州新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张某某。兰州新区人民检察院以兰新检公诉刑诉[2017]12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某某犯危险驾驶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兰州新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吴增功、贾长禧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兰州新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5月27日20时50分,张某某酒后驾驶甘****07号”桑塔纳”小型轿车在兰州新区经十路二号湖广场门口被兰州新区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执勤民警查获。经甘肃金麟司法医学鉴定所鉴定,张某某血样中的酒精含量为183.47mg/100ml,属醉酒。针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公诉机关当庭出示了查获现场照片、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鉴定意见及被告人供述等证据证明,提请法庭依法处罚。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罪名及公诉机关出示的证据均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辆上路行驶,其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依法应予惩处。被告人张某某当庭自愿认罪,酌情从轻处罚。结合其人身危险性、社会危害性相对有限,具备社区矫正条件,本院决定对其适用缓刑。为维护公共安全惩罚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张某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四个月,并处罚金三千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判员 火东燕二〇一七年十月十日书记员 李春玲????????1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