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502民初76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1-09
案件名称
邵阳市双清区新东方大酒店与曾祥礼、曾越辉餐饮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邵阳市双清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邵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邵阳市双清区新东方大酒店,曾祥礼,曾越辉
案由
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邵阳市双清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502民初76号原告邵阳市双清区新东方大酒店,住所地邵阳市。执行事务合伙人吴哲羽。被告曾祥礼,男,1947年12月28日出生。委托代理人郑贴侨,湖南银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曾越辉(曾用名曾二妹),男,1978年4月21日出生。委托代理人郑贴侨,湖南银剑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于2017年2月10日受理原告邵阳市双清区新东方大酒店与被告曾祥礼、曾越辉餐饮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邵阳市双清区新东方大酒店于2017年10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邵阳市双清区新东方大酒店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邵阳市双清区新东方大酒店撤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54.5元,由原告邵阳市双清区新东方大酒店承担。审 判 员 陈 华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代理书记员 杨春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