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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502民初76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1-09

案件名称

邵阳市双清区新东方大酒店与曾祥礼、曾越辉餐饮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邵阳市双清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邵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邵阳市双清区新东方大酒店,曾祥礼,曾越辉

案由

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邵阳市双清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502民初76号原告邵阳市双清区新东方大酒店,住所地邵阳市。执行事务合伙人吴哲羽。被告曾祥礼,男,1947年12月28日出生。委托代理人郑贴侨,湖南银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曾越辉(曾用名曾二妹),男,1978年4月21日出生。委托代理人郑贴侨,湖南银剑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于2017年2月10日受理原告邵阳市双清区新东方大酒店与被告曾祥礼、曾越辉餐饮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邵阳市双清区新东方大酒店于2017年10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邵阳市双清区新东方大酒店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邵阳市双清区新东方大酒店撤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54.5元,由原告邵阳市双清区新东方大酒店承担。审 判 员  陈 华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代理书记员  杨春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