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302执293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1-13
案件名称
吴险、余锡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萍乡市安源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萍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险,余锡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西省萍乡市安源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0302执293号申请执行人吴险,男,汉族,1973年10月25日生,住萍乡市。被执行人余锡辉,男,汉族,1972年7月22日生,住萍乡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吴险与被执行人余锡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应执行标的5.3151万元,被执行人未履行。经查被执行人确无可供执行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安源区人民法院(2017)赣0302民初字第7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并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陈剑审判员 罗军审判员 陈捷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钟宇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