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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1802民初4397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0-27

案件名称

朱林杰与清远市清城区小市铭盛地板店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清远市清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清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林杰,清远市清城区小市铭盛地板店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清远市清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1802民初4397号原告:朱林杰,男,1986年3月2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萧山区,被告:清远市清城区小市铭盛地板店,经营场所:清远美吉特华南装饰城A10栋二层230-233号商铺。经营者:黄铭钊,男,1982年5月24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阳山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朱林杰诉被告清远市清城区小市铭盛地板店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朱林杰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25元由原告朱林杰负担。审判员  潘文飞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黄书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