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805执147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佳木斯郊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彭德军、赵鹏、刘兴晔、刘芳、单杰、郭军环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佳木斯市东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佳木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佳木斯市郊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彭德军,赵鹏,刘兴晔,刘芳,单杰,郭军环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佳木斯市东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805执147号申请执行人:佳木斯市郊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佳木斯市郊区。法定代表人:陈伟,职务系理事长。委托代理人:李洋,该联社职员。被执行人:彭德军,男,1967年10月28日出生,住佳木斯市向阳区。被执行人:赵鹏,男,1981年7月16日出生,住佳木斯市向阳区。被执行人:刘兴晔,男,1978年10月18日出生,住佳木斯市向阳区。被执行人:刘芳,女,1982年4月23日出生,住佳木斯市前进区。被执行人:单杰,男,1980年5月7日出生,住佳木斯市向阳区。被执行人:郭军环,男,1968年12月18日出生,住佳木斯市永红区。本院在执行佳木斯郊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彭德军、赵鹏、刘兴晔、刘芳、单杰、郭军环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已冻结被执行人彭德军、赵鹏、刘兴晔、刘芳、单杰、郭军环工资帐户,现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佳木斯郊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申请终结本次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长 张绍媛审判员 周佳骥审判员 陈 明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李晓亮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