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12民初18008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1-09
案件名称
周勇与重庆利都汽车维修服务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勇,重庆利都汽车维修服务有限公司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12民初18008号原告:周勇,男,1983年3月4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资阳市。被告:重庆利都汽车维修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双凤桥街道敬业路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20542976473。法定代表人:刘建新,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田铃,重庆航宇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周勇与被告重庆利都汽车维修服务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7日立案。2017年10月11日,原告周勇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周勇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20元,减半收取计110元,由原告周勇负担。审判员 叶守忠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邓巧玲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