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524民初2254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1-13
案件名称
周思卫与蔡德良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金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寨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思卫,蔡德良
案由
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金寨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皖1524民初2254号原告:周思卫,男,1984年9月1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叶集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周钧,安徽凡平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告:蔡德良,男,1974年1月2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金寨县。原告周思卫与被告蔡德良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11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原告周思卫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周钧及被告蔡德良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周思卫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请求依法判决蔡德良立即支付劳务报酬133000元并承担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2014年安徽晟峰建筑工程公司承揽关庙乡乡政府公租房工程及幼儿园建设工程,该项工程由蔡德良负责施工。蔡德良与其签订《模板安全分项工程承包协议书》。工程完工后经过清算,蔡德良尚欠其工人工资133000元。经多次催要,蔡德良于2017年2月28日向其出具欠条一份,至今未能偿还余款,故提起诉讼。蔡德良辩称欠款是事实,因为木工工程是包工包料的,已付了40多万,下欠133000中有2万元在欠条上已经注明“查清后再议”,因为自己已经通过转账方式清偿。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对双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即欠条一份,证明蔡德良欠款的事实,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2014年,安徽晟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承包了关庙乡政府公租房工程及幼儿园建设工程,该项工程由蔡德良负责施工。周思卫承揽了该项工程的模板全部工程。蔡德良以公司名义与周思卫签订《模板安全分项工程承包协议书》。2017年2月28日,双方经过清算,加上原关庙幼儿园建设工程欠款,蔡德良向周思卫出具133000元欠条一份,并注明“有贰万元查清后再议,在拾叁万叁仟之内”。本院认为,当事人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全面履行义务,周思卫按照与蔡德良的约定完成了木工模板工程,且双方经过了清算,蔡德良理应履行付款义务。双方有争议部分,即20000元是否已支付,因在欠条中已注明“有贰万元查清后再议”现无法查明该事实,双方待有相关证据后可另行结算或主张权利,故本院暂不处理该笔欠款。综上所述,周思卫的合理诉请依法予以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六十九条规定,判决如下:被告蔡德良偿还欠原告周思卫工程款113000元,此款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960元,减半收取1480元,原告周思卫负担300元,被告蔡德良负担118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王伦坤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周 迪附一: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第六十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和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二百六十九条建设工程合同是承包人进行工程建设,发包人支付价款的合同。建设工程合同包括工程勘察、设计、施工合同。附二:案款账户开户名:金寨县人民法院南溪人民法庭案款开户账号:10090436889001000124014开户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寨县支行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