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626民初3779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山东恒德包装印刷有限公司、淄博润璞印务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邹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邹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山东恒德包装印刷有限公司,淄博润璞印务有限公司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邹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626民初3779号之一申请人:山东恒德包装印刷有限公司。地址邹平县长山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6266768254753。法定代表人:杨长春,系总经理。被申请人:淄博润璞印务有限公司。地址淄博市周村区恒星路***号院内东北角。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306MA3BXLAU9E。法定代表人:韩峰。本院在审理申请人山东恒德包装印刷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淄博润璞印务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申请人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依法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35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诉讼财产保全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为了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便于案件的审理和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和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立即冻结被申请人淄博润璞印务有限公司银行存款35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夏学光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高 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