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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114民初7914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广东碧桂园物业服务股份有限公司花都分公司与陈秀芳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广东碧桂园物业服务股份有限公司花都分公司,陈秀芳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114民初7914号原告:广东碧桂园物业服务股份有限公司花都分公司,住所地广州市花都区。负责人:李长江,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慧敏,该公司职员。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会庭,该公司职员。被告:陈秀芳,女,1943年4月6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雷州市。原告广东碧桂园物业服务股份有限公司花都分公司与被告陈秀芳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19日立案。原告广东碧桂园物业服务股份有限公司花都分公司于2017年10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广东碧桂园物业服务股份有限公司花都分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没有损害国家、集体和第三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东碧桂园物业服务股份有限公司花都分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6元,由原告广东碧桂园物业服务股份有限公司花都分公司负担。审判员  刘丽琼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袁美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