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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305民初3474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3474曹伟与郑燕婷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曹伟,郑燕婷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

全文

江苏省徐州市贾汪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苏0305民初3474号原告:曹��,男,1974年8月7日生,汉族,住江苏省徐州市贾汪区。被告:郑燕婷,女,1984年9月13日生,汉族,住浙江省杭州市下城区。原告曹伟与被告郑燕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8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9月2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曹伟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郑燕婷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曹伟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金15万元及其利息(自借款之日起至还款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贷款基准利率4倍计算)。2、本案的诉讼费用保全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5年8月31日,被告因生意周转向原告借款5万元,约定2016年9月14日归还,借款到期后,被告分文未付,为此特提起诉讼,希判如所请。被告郑燕婷未到庭、未答辩。原告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2015年8月31日的借款协议书、收条、案外人顾杭江出具的情况说明各一份,经庭审审查,本院予以采信。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15年8月31日,被告郑燕婷因生意周转需要向本案原告及案外人共同借款5万元,当日,本案原被告及案外人共同签订借款协议书一份,约定郑燕婷向曹伟、顾杭江借款5万元,借款期限为2015年8月31日至2015年9月14日止,利息为银行基本利率的4倍。后原告曹伟将现金5万元交付给被告,被告在上述借款协议书下方收条处注明:“今收到曹伟借出款¥50000元(大写:伍万元整)支付方式:现金支付”等内容,并签字捺印。借款到期后,被告未依约还款。本院认为,当事人应按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原告曹伟、案外人顾杭江与被告郑燕婷之间的借���关系系合法有效的民间借贷关系,依据原告出具的借款协议、收条合原告庭审陈述,足以证明原告曹伟、案外人顾杭江已履行出借5万元款项的义务,被告郑燕婷应依约还款。被告郑燕婷经本院合法传唤,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相应诉讼权利,本院依法缺席判决。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郑燕婷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曹伟支付借款本金5万元及其利息(自2015年8月31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贷款基准利率的4倍计算)。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50元,保全费520元,公告费560元,合计2130元,由被告郑燕婷承担(原告已预交,被告随案款一并给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周洪生审 判 员  马勇中人民陪审员  李培申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 记 员  夏 婷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