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116刑初597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0-27
案件名称
陈明危险驾驶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明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鄂0116刑初597号公诉机关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陈明,男,1977年2月5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务农,出生地湖北省武汉市,住武汉市黄陂区。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5月16日被武汉市公安局黄陂区分局刑事拘留,同月23日被取保候审。现取保候审于住所地。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检察院以陂检公诉刑诉〔2017〕57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明犯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8月2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萱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明到庭参加诉讼并自行辩护。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7年5月15日17时23分,被告人陈明酒后驾驶鄂A×××××号小型汽车,沿本区盘龙大道由北向南行驶至盘龙医院门前时,被公安民警查获。经对其进行呼吸式酒精检测,其体内酒精含量为195㎎/100ml。经湖北三真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被告人陈明血液中乙醇浓度为154.72㎎/100ml。上述事实,被告人陈明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经庭审质证、认证的受案登记表、身份及驾驶资格信息、查获及检测照片等书证;证人杜某的证言;呼气酒精检测报告、司法鉴定意见书;查获及抽血视频;抓获经过、破案经过以及被告人陈明的供述和辩解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明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及罪名成立,对被告人陈明依法应予刑事处罚。被告人陈明犯罪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鉴于其所在社区愿意接受其进行社区矫正,对其适用缓刑不致再发生社会危害,依法可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一、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一款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条、第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陈明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7000元(已缴纳)。(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刘 颖人民陪审员 刘火苟人民陪审员 许庆发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 记 员 余雅晨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