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2071民初12744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分行与邓颖志、周才红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分行,邓颖志,周才红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2071民初12744号之一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分行,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石歧华柏路5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2000982115156N。主要负责人:郑作群,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卢伟杰,广东广中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丁金石,广东广中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邓颖志,男,1982年11月22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湖南省双峰县,被告:周才红,女,1983年8月26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安徽省金寨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分行诉被告邓颖志、周才红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分行以其已与被告邓颖志、周才红达成和解为由,于2017年10月11日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分行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分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316元,减半收取4658元,诉讼保全费3278元,合计7936元(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分行已预交),由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分行负担。审 判 长 李静敏人民陪审员 梁宝霞人民陪审员 陈明玉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 记 员 唐 颖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