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304执891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8-01-28
案件名称
王富贵与黄友明、陈勇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富贵,黄友明,陈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粤0304执891号之一申请执行人王富贵,男,汉族,1962年6月15日出生,住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委托代理人张明平,广东联建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陈旭明,广东联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黄友明,男,汉族,1971年3月3日出生,住址湖南省湘潭县。被执行人陈勇,男,汉族,1968年10月29日出生,住址广东省汕头市潮阳区。上列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16)粤0304民初9222号民事判决书及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粤03民终1860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查封了被执行人黄友明名下位于宝安区××街道湖滨中路西北××(××区)6栋02A的房产(房地产证号50××74)50%权利份额,因只涉及50%的产权份额暂无法处分;轮候查封了被执行人陈勇名下位于宝安区××街道共××村××花园××、706的房产(房地产证号50××10、50××04),因系轮候查封暂无法处分;扣划了被执行人银行存款11090.04元(已通知领取);查封了被执行人黄友明名下的宝马WBAPC710(车牌号B5D061),因该车下落不明暂无法处分;冻结了被执行人黄友明持有的深圳市中和顺机械设备有限公司30%股权,冻结了被执行人黄友明持有的深圳市中恒机械设备有限公司100%股权,上述股权暂无法处分;轮候冻结了被执行人陈勇持有的深圳市托福投资有限公司50%股权,轮候冻结被执行人陈勇持有的深圳市前海科富网安科技有限公司51%股权,轮候冻结被执行人陈勇持有的深圳市科富地产有限公司51%股权,轮候冻结了被执行人陈勇持有的深圳中金东升投资有限公司公司97%股权,上述股权系轮候冻结暂无法处分。除此外,经向银行、国土、车管、工商等部门查询,被执行人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目前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因此,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可持本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陈秀松执行员 周长波执行员 凌丽君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陈思杰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