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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1381执264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1-09

案件名称

唐湘聪与王丽玲、段太华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冷水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冷水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唐湘聪,王丽玲,段太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冷水江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1381执264号申请执行人唐湘聪,女,1951年9月14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新化县。被执行人王丽玲,女,1964年2月8日出生,汉族,住冷水江市。被执行人段太华,男,1965年7月23日出生,汉族,住冷水江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唐湘聪与被执行人王丽玲、段太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已执行到位24174元,执行标的余款经查明,被执行人王丽玲、段太华暂无可供执行财产。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湘1381民初99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李栋湘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郭 珊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