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524民初2037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0-20
案件名称
孙汝兵与宋国文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柳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柳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汝兵,宋国文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
全文
吉林省柳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524民初2037号原告:孙汝兵,男,住吉林省柳河县。被告:宋国文,男,住柳河县。原告孙汝冰与被告宋国文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25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本院认为:本院受理后,人民法院按照原告提供的宋国文的地址无法送达,无法通知被告应诉,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孙汝冰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予以退还。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通化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薛文龙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遇 聪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