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230民初3780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丰都支行与何汉文何伯川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丰都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丰都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丰都支行,何伯川,袁秀兰,何汉文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丰都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230民初3780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丰都支行,住所地:重庆市丰都县三合街道平都大道东段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309087861111。负责人:余文焱,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胡劲松,单位职工。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谊,重庆天宇三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何伯川,男,1962年3月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丰都县。被告:袁秀兰(系何伯川之妻),1963年5月5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丰都县。被告:何汉文(系何伯川之子),1988年1月1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丰都县。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丰都支行与被告何伯川、袁秀兰、何汉文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丰都支行于2017年10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丰都支行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丰都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56元,减半收取678元,由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丰都支行负担。审 判 长 杜春秋人民陪审员 李文龙人民陪审员 曾庆华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 记 员 陈红蓉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