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083民初1114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0-19
案件名称
乳山市冯家镇人民政府与乳山银磊石材有限公司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乳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乳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乳山市冯家镇人民政府,乳山银磊石材有限公司
案由
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乳山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083民初1114号原告:乳山市冯家镇人民政府。住所地山东省乳山市冯家镇。法定代表人:马成,任镇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晓军,男,1986年2月8日出生,汉族,系乳山市冯家镇人民政府工作人员。被告:乳山银磊石材有限公司。工商登记住所地:乳山市静园小区。法定代表人:耿德银。原告乳山市冯家镇人民政府诉乳山银磊石材有限公司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3日立案。原告乳山市冯家镇人民政府于2017年10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提出撤诉,经审查符合有关撤诉条件,应予准许。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乳山市冯家镇人民政府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后收取50元,由原告乳山市冯家镇人民政府负担。审判员 朱 爱 国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姜安康存在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