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112财保182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0-25
案件名称
魏元腾与郑金彪、张小银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魏元腾,郑金彪,张小银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112财保182号申请人魏元腾,男,1977年3月2日生,汉族。委托代理人刘恒,陕西同步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马聪,陕西同步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郑金彪,男,1973年8月26日生,汉族。被申请人张小银,女,1976年5月4日生,汉族。申请人魏元腾与被申请人郑金彪、张小银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魏元腾于2017年10月10日向本院提出诉前保全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郑金彪、张小银名下的银行账户存款140万元予以冻结或对其他同等价值财产予以查封、扣押。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了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被申请人郑金彪、张小银名下的银行账户存款140万元予以冻结或对其他同等价值财产予以查封、扣押。上述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动产的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申请人续行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申请人应当在本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提起诉讼,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魏钰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解宣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