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112民初13185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原告陕西鑫益达封边条制品有限公司与被告朱义春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陕西鑫益达封边条制品有限公司,朱义春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
全文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112民初13185号原告陕西鑫益达封边条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咸新区沣西新城北槐工业园路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000567108055H。法定代表人周洋。被告朱义春,男。原告陕西鑫益达封边条制品有限公司与被告朱义春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进行了审理。原告诉称,双方长期存在买卖合同关系,其向被告供应封边条,2017年1月10日经双方结算,被告向其出具欠条,尚欠其货款4万元,经多次催收未果,现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支付货款4万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本院经审查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原、被告双方系买卖合同关系,原告的住所地为陕西省西咸新区沣西新城,被告的住址为江西省丰城市张巷镇,均不属于本院辖区。故本案不属于本院管辖,原告应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陕西鑫益达封边条制品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800元(原告已预交),本院退回原告。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王鹏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 记 员 赵苗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