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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1民辖终1085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牛玉虎与管兴燕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济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牛玉虎,管兴燕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1民辖终108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牛玉虎,男,1963年4月13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天桥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管兴燕,女,1986年6月7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茌平县。上诉人牛玉虎因与被上诉人管兴燕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法院(2017)鲁0104民初3161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牛玉虎上诉称,上诉人的住所地位于济南市天桥区,请求撤销原裁定,将本案移送济南市天桥区人民法院审理。被上诉人管兴燕在答辩期内未作答辩。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规定,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专属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本案所涉房屋位于原审法院辖区内,原审法院依据上述法律规定对本案享有管辖权。上诉人牛玉虎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刘 卫审判员 李亚超审判员 崔宝宁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石 慧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