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426执恢134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1-06
案件名称
程南荣、李宇萍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德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程南荣,李宇萍,陈青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三百零二条
全文
德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0426执恢134号申请执行人程南荣,男,40岁,1977年8月28日出生,汉族,地址德安县,联系方式被执行人李宇萍,女,56岁,1961年9月3日生,汉族,被执行人陈青泽,男,56岁,1960年11月6日生,汉族,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德安县人民法院(2015)德民二初字第145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5月9日向被执行人陈青泽、李宇萍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陈青泽、李宇萍履行法定义务,但被执行人陈青泽、李宇萍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2016年6月23日,本院查封被执行人陈青泽所有的位于德安县××大道西侧××小区××室房产证号为12××06房产。2017年8月18日,本院委托九江市正兴拍卖有限公司拍卖(第三次)上述房产,但因没人报名,导致该次拍卖会流拍,流拍价为147200元。2017年8月28日,本院找申请执行人谈话,其表示同意以物抵债,超过标的部分的钱款会交付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30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将被执行人陈青泽所有的位于德安县隆平大道西侧福景花园小区4-1-601室房产证号为12××06的房产作价147200元交付申请执行人程南荣(公民身份号码:)抵偿债务。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吕良勇审判员 熊本员审判员 杨泽贵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林家宇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