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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924执442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8-07-14

案件名称

(2017)陕0924执442号申请人柯西霞与龚宪松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紫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紫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柯西霞,龚宪松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紫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924执442号申请执行人柯西霞,女,汉族,陕西省汉滨区人,住安康市汉滨区。被执行人龚宪松,男,汉族,陕西省紫阳县人,住紫阳县高桥镇。本院在执行柯西霞与龚宪松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紫阳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陕0924民初554号民事调解书,调解由龚宪松偿还柯西霞借款18000元。调解书生效后,柯西霞向法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立案受理。案件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柯西霞与被执行人龚宪松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被执行人龚宪松自愿偿还申请人柯西霞借款18000元,此款于2017年10月11日前给付4000元(已给付),下余14000元于2017年12月30日前全部还清。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第四百六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紫阳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陕0924民初554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如被执行人不按执行和解协议履行,申请执行人可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陈 良审判员 苏武榜审判员 王雪斌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李 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