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602民初1449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0-26
案件名称
吴涛与贺庆卫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鹰潭市月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鹰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涛,贺庆卫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西省鹰潭市月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602民初1449号之一原告:吴涛,男,汉族,1971年10月16日出生,住江西省鹰潭市月湖区。被告:贺庆卫,男,汉族,1970年8月29日出生,住江西省鹰潭市月湖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吴涛诉被告贺庆卫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10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涛撤回对被告贺庆卫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29元(已减半),保全费320元,以上共计549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吴涛负担。审判员 汪军太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林 爽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