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0111执2864号申请执行人合肥丹美服饰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义城镇。
法定代表人:孙圣才,该公司负责人。被执行人中国建筑一局(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西四环南路。
法定代表人:罗世威,该公司董事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皖0111民初6399号民事判决书,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执行通知履行已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被执行人欠申请执行人损失91630.5元、诉讼费2150元、执行费1306元,合计95086.5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立即冻结、划拨被执行人中国建筑一局(集团)有限公司在银行账户上的存款95086.5元,或扣留、提取其同等金额的收入,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杨 芳
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
书记员 李潇倩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