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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京0101民初19999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8-05-29

案件名称

北京富国天启资本管理有限公司与邓伟等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北京富国天启资本管理有限公司,亿阳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邓伟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京0101民初19999号申请人:北京富国天启资本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北三环东路36号1号楼A2509。法定代表人:郭满,公司总裁。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德胜,北京市尚公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冯丽霞,女,1971年8月14日出生,汉族,北京富国天启资本管理有限公司财务总监,住北京市朝阳区。被申请人:亿阳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杏石口路99号A座。法定代表人:邓伟。被申请人:邓伟,男,1963年5月17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海淀区。原告北京富国天启资本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亿阳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被告邓伟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北京富国天启资本管理有限公司于2017年10月16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亿阳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被申请人邓伟在其开户银行内的存款49972736.11元,如存款不足,查封、扣押其相应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北京富国天启资本管理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亿阳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被申请人邓伟在其开户银行内的存款49972736.11元,如存款不足,查封、扣押其相应财产。案件申请费五千元,由申请人北京富国天启资本管理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冯 宁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李信成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