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104执1695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0-12
案件名称
潘怡安、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常腾路支行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潘怡安,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常腾路支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104执1695号之二申请执行人潘怡安,男,1962年5月26日出生,汉族现住武汉市,被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常腾路支行,住所地武汉市发展大道33号。法定代表人:杜江,系该行行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鄂0104民初4021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9月28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常腾路支行3日内履行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法律义务,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常腾路支行的银行账户存款354952.85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李良华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徐彭鹏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