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581民初2331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李某某与被告中建二局第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韩城市河渎置业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韩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韩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中建二局第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韩城市河渎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陕西省韩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581民初2331号原告:李某某,男,汉族,初中文化。被告:中建二局第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魏某某,系该公司董事长。被告:韩城市河渎置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史某某,系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某与被告中建二局第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韩城市河渎置业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李某某于2017年10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某某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李某某负担。审判员 徐 涛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吉华鹏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