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5民终5439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何开兵与杨容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何开兵,杨容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5民终543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何开兵,男,1972年1月26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南岸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吴艳,重庆捷讯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杨容,女,1974年10月5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巴南区。上诉人何开兵因与被上诉人杨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2017)渝0113民初318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在本案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何开兵于2017年10月9日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本案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何开兵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何开兵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2500元,减半收取1250元,由上诉人何开兵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陈 洪代理审判员 陈 霞代理审判员 潘建兴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 记 员 汪晓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