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204民初1849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2-20
案件名称
李宗高与广州金盛建工程项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韶关分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韶关市浈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韶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宗高,广州金盛建工程项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韶关分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韶关市浈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204民初1849号之一原告:李宗高,男,1971年6月24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韶关市浈江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符群屏,女,1971年3月13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韶关市浈江区,系李宗高妻子。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文亮,广东向晓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广州金盛建工程项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韶关分公司,住所地:浈江区耕进商贸城B区21-22通道F3。法定代表人:董海红,负责人。委托诉讼代理人:丘志斌,广东中佑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李宗高与被告广州金盛建工程项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韶关分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案于2017年8月29日立案,原告李宗高于2017年9月28日以本案的审理要以(2017)粤0204民初1488号的审理结果为依据为由,向本院申请本案中止审理。本院于次日作出(2017)粤0204民初1849号民事裁定,裁定本案中止诉讼。后原告李宗高于2017年10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以双方达成调解协议为由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宗高撤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计5元,由原告李宗高负担。审判员 施铁梅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马蓉蓉书记员 叶文雅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