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皖1802执2375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0-24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倪寿根与被执行人宣城市宣州区狸桥镇长山村民委员会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宣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倪寿根,宣城市宣州区狸桥镇长山村民委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1802执2375号申请执行人:倪寿根,男,住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被执行人:宣城市宣州区狸桥镇长山村民委会,住所地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负责人:乐祥启,该村委会主任申请执行人倪寿根与被执行人宣城市宣州区狸桥镇长山村民委会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7年6月21日作出的(2017)皖1802民初41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宣城市宣州区狸桥镇长山村民委会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给付义务,申请执行人倪寿根于2017年9月2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宣城市宣州区狸桥镇长山村民委会给付违约金26282元,并承担受理费229元、执行费298元。执行中本院查明被执行人宣城市宣州区狸桥镇长山村民委会在银行有存款,该银行存款本院可依法强制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宣城市宣州区狸桥镇长山村民委会银行存款人民币26809元。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刘廷伟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刘 祯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