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111民初142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沈阳三英道桥工程有限公司与沈阳白清寨旅游服务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苏家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沈阳三英道桥工程有限公司,沈阳白清寨旅游服务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沈阳市苏家屯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辽0111民初142号之一 原告:沈阳三英道桥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沈河区市府大路211-1号。 法定代表人:赵宝寿,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韩冰,系律师。 被告:沈阳白清寨旅游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苏家屯区白清街道办事处台沟村。 法定代表人:司华伟,系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沈阳三英道桥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沈阳白清寨旅游服务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李智博担任审判长与审判员李远、代理审判员郎言国组成合议庭。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沈阳三英道桥工程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10638元,由原告承担。 审 判 长 李智博 审 判 员 李 远 代理审判员 郎言国 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 书 记 员 凌 晨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