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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云2504执462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弥勒支行与昂芳、王福伟信用卡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弥勒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弥勒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弥勒支行,昂芳,王福伟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云南省弥勒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云2504执462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弥勒支行,住所地:弥勒市冉翁西路40号。法定代表人:王程宇,系弥勒支行行长。被执行人:昂芳,女,生于1984年1月28日,汉族,农民,住弥勒市。被执行人:王福伟,男,生于1984年1月5日,汉族,农民,住弥勒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弥勒支行与被执行人昂芳、王福伟信用卡纠纷一案中,执行标的56373.09元及利息,在执行过程中,依法查封被执行人昂芳所有的位于弥勒市弥阳镇阿细丽园(办理过抵押)、大众牌汽车一辆,查封被执行人王福伟所有的丰田牌汽车一辆;本院依职权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及限制将被执行人消费。经查,被执行人在本院涉案较多,在银行暂无存款且被执行人下落不明。经回告,权利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李 波审判员 李文兵审判员 王建生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高松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