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113刑初465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被告人刘某犯盗窃罪一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栖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栖霞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苏0113刑初465号公诉机关南京市栖霞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刘某,女,1987年10月28日生,汉族,中专文化,住南京市栖霞区,户籍所在地南京市栖霞区。2017年7月29日因涉嫌盗窃罪被南京市公安局栖霞分局刑事拘留,同年年8月28日被取保候审。公诉机关以宁某诉刑诉〔2017〕47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某犯盗窃罪。本院适用刑事案件速裁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公诉机关指控:2017年7月25日至7月28日间,被告人刘某多次在南京市栖霞区中山门大街699号某某城一楼星巴克咖啡店内盗窃保温杯、马克杯等物品,共计价值人民币2558元。具体如下:1.2017年7月25日21时07分许,被告人刘某在星巴克咖啡店某某城店内货架上盗窃星巴克裙摆遥遥沁凉蓝冷水杯1个(经鉴定,价值人民币139元);2.2017年7月26日20时33分许,被告人刘某在星巴克咖啡店某某城店内货架上盗窃甜蜜一夏马克杯1个(经鉴定,价值人民币109元)、膳魔师糖夏慢时光保温杯1个(经鉴定,价值人民币268元)、糖心蜜意保温杯1个(经鉴定,价值人民币395元)、膳魔师糖果工厂吸管杯1个(经鉴定,价值人民币298元)和赠品星巴克粉色旅行手包1个;3.2017年7月27日20时31分许,被告人刘某在星巴克咖啡店某某城店内货架上盗窃膳魔师旅行意义保温杯1个(经鉴定,价值人民币425元)、金色皱纹漆保温杯1个(经鉴定,价值人民币200元)、BanDo条纹双层马克杯1个(经鉴定,价值人民币329元)、热情一夏膳魔师保温杯1个(经鉴定,价值人民币395元)。2017年7月28日14时40分许,被告人刘某在星巴克咖啡店某某城店内再次盗窃时被南京市公安局栖霞分局马群派出所民警当场抓获。上述物品均已发还给被盗店家。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刘某具有坦白、赃物被追回的从轻处罚情节及多次盗窃的从重处罚情节,建议对刘某判处拘役三个月至四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至4000元,可以适用缓刑。被告人刘某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刘某犯盗窃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刘某犯盗窃罪,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预缴。)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张文娟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张 倩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