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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521刑初462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沈琪容留他人吸毒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德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清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沈琪

案由

容留他人吸毒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德清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浙0521刑初462号公诉机关德清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沈琪,男,1990年7月28日出生,汉族,文化程度初中,农民,浙江省德清县人,家住德清县。2008年11月28日因犯盗窃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2010年3月16日刑满释放;2015年3月19日因犯容留他人吸毒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2015年6月13日刑满释放;2012年6月18日因寻衅滋事的违法行为被德清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四日;2017年7月14日因吸毒的违法行为被德清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罚款一千九百元。2017年7月29日因涉嫌犯容留他人吸毒罪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24日被依法逮捕。现押于德清县看守所。德清县人民检察院以德检公诉刑诉[2017]49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沈琪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7年9月2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德清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宣恋勇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沈琪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起诉书指控:1、2017年3、4月某日下午,被告人沈琪驾驶浙E×××××大众凌度轿车至德清县下渚湖街道宝塔山村山东山西路边,容留程某在车内采用烫吸的方式吸食毒品甲基苯丙胺(冰毒)。2、2017年3、4月某日下午,被告人沈琪驾驶浙E×××××大众凌度轿车至德清县下渚湖街道二都村新街,容留程某在车内采用烫吸的方式吸食毒品甲基苯丙胺。3、2017年5、6月某日下午,被告人沈琪驾驶浙E×××××大众凌度轿车至德清县下渚湖街道八字桥村山坞里3号程某家车库前,容留程某在车内采用烫吸的方式吸食毒品甲基苯丙胺。4、2017年7月11日左右某日下午,被告人沈琪驾驶浙E×××××大众凌度轿车至德清县舞阳街道兴康某往上柏方向路边,容留程某在车内采用烫吸的方式吸食毒品甲基苯丙胺。综上,被告人沈琪容留他人吸毒4次。上述事实,被告人沈琪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程某、沈某的证言,书证人口信息、抓获经过、前科查询、刑事判决书、刑满释放证明、行政处罚决定书、社区戒毒决定书、强制隔离戒毒决定书、车辆信息、情况说明、辨认笔录、辨认现场照片、车辆照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沈琪容留他人在其驾驶的车内吸食毒品甲基苯丙胺,其行为已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沈琪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予以从重处罚。被告人沈琪虽不具有自首情节,但在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予以从轻处罚。为维护国家对社会的正常管理秩序,保护公民人身权利不受侵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沈琪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7月29日起至2018年3月28日止。罚金限于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冯晓芳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张文霞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