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皖1523执1836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许红、黄邦云合伙协议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舒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舒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许红,黄邦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舒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1523执1836号申请执行人:许红,男,1969年4月1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凤台县。被执行人:黄邦云,男,1965年7月2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舒城县。本院在执行许红与黄邦云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零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黄邦云银行存款2100元,或查封、扣押其等值财产评估拍卖后清偿债务,或者扣留、提取其等额的收入、到期债权。本裁定立即执行。代理审判员  李万林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 记 员  朱光娅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