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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1282民初5918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曹金荣与杨恒生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靖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靖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曹金荣,杨恒生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靖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1282民初5918号原告:曹金荣,男,1969年4月27日出生,汉族,住靖江市。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运杭,江苏圣典(泰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杨恒生,男,1953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住靖江市江阴经济开发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佳,江苏苏泰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曹金荣与被告杨恒生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10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曹金荣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杨亚林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孙 洁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