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沪0106执6399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谢秋雅与陈鑫海其他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谢秋雅,陈鑫海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沪0106执6399号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17)沪0106执6399号申请执行人谢秋雅,女,1957年2月1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静安区。被执行人陈鑫海,男,1953年10月27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浦东新区。申请执行人谢秋雅与被执行人陈鑫海的本院(2017)沪0106民初17559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人谢秋雅与被执行人陈鑫海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销强制执行申请。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7)沪0106民初17559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汪 琦审判员 封惠忠审判员 肖煜影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陈宇审判员 汪 琦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陈 宇附:相关法律条文附:相关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