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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482执179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0-18

案件名称

申请人湖南常宁某某股份有限公司申请被执行人郭某某、郭某某1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常宁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湖南常宁某某股份有限公司,郭某某,郭某某1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百一十九条

全文

常宁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0482执179号申请执行人湖南常宁某某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常宁市法定代表人黄某某。被执行人郭某某,男,住所地常宁市被执行人郭某某1,男,住所地常宁市申请人湖南常宁某某股份有限公司申请被执行人郭某某、郭某某1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常宁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湘0482民初1347号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湖南常宁某某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4-13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银行存款、土地使用权登记、房产所用权登记、工商登记、车辆登记进行了查询。经查询,目前被执行人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可持本通知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 智审判员 李华林审判员 尹 俊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唐福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