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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1081民初1496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0-26

案件名称

李美华与陈飞、王鼎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仪征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仪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美华,陈飞,王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高邮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仪征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1081民初1496号原告:李美华,女,1963年4月24日出生,汉族,住仪征市。委托代理人:陈宗超,仪征市正泰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陈飞,男,1978年12月9日出生,汉族,住高邮市。被告:王鼎,男,1993年6月2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定远县。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高邮支公司,住所地:高邮市文游中路135号。负责人:许永慧,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谈再明,法律顾问。本院在审理原告李美华与被告陈飞、王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高邮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李美华于2017年10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美华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美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00元,依法减半收取200元,由原告李美华负担。审判员 冯 军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徐曦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