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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1122执328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刘顺玲等与冷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东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顺玲,邓明,邓斌斌,文秀英,张毓财,冷新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东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1122执328��申请执行人刘顺玲,女,1966年4月18日出生,汉族,住东安县。申请执行人邓明,男,1990年3月4日出生,汉族,住东安县。申请执行人邓斌斌,男,1987年2月10日出生,汉族,住东安县。申请执行人文秀英,女,1939年12月29日出生,汉族,住东安县。申请执行人张毓财,男,1937年3月12日出生,汉族,住东安县。被执行人冷新,男,1969年3月26日出生,汉族,住东安县。本院在执行刘顺玲、邓明、邓斌斌、文秀英与冷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依法对被执行人冷新的财产进行了查询。经查,被执行人冷新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刘顺玲、邓明、邓斌斌、文秀英、张毓财无法提供被执行人财产或财产线索,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且申请执行人刘顺玲、邓明、邓斌斌、文秀英、���毓财书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李洪涛审 判 员  刘满喜代理审判员  邓祥智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 记 员  滕继延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