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304民初1895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0-18
案件名称
湘潭市金芙蓉小区业主委员会与高光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湘潭市岳塘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湘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湘潭市金芙蓉小区业主委员会,高光俐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湘潭市岳塘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304民初1895号原告:湘潭市金芙蓉小区业主委员会,住所地湘潭市岳塘区宝塔街道岚霞路8号。负责人:吴靖,主任。委托诉讼代理人:XX,湘潭市岳塘区岳塘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高光俐,女,1964年3月15日出生,汉族。原告湘潭市金芙蓉小区业主委员会与被告高光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21日立案受理,原告湘潭市金芙蓉小区业主委员会于2017年10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湘潭市金���蓉小区业主委员会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湘潭市金芙蓉小区业主委员会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湘潭市金芙蓉小区业主委员会负担。审判员 李湘蓉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姜海燕 来自